,北京無梁樓蓋坍塌問題情況通報!,雜談">
一、工程及質量問題基本情況
石景山區西黃村棚戶區改造土地開發工程安置房項目二期A-E地塊地下車庫工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區八大處路東側,該地下車庫頂板采用混凝土板柱-剪力墻結構,建筑面積10849.7平方米,設計覆土厚度1.80米,該工程結構于2017年6月26日通過驗收。
該工程建設單位為北京鎏金置業有限責任公司(房地產開發四級),設計單位為北京首都工程建筑設計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甲級),施工單位為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特級),監理單位為北京雙圓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甲級)。
2017年8月19日下午,該工程項目現場有兩臺ZL50裝載機作業,一臺從A-E車庫頂板向外撤土,一臺一邊在14號樓北側向運輸車上裝撤出來的不合格土料,一邊將14號樓北側約3車合格土料直接推到A-E車庫頂板處。下午約3:15左右,3-8/G-K軸區域地下一層頂板下沉塌陷,同區域地下二層局部塌陷。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根據《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鑒定報告》中鑒定結論:“設計工況下地下一層頂板部分板柱節點沖切作用效應設計值大于相應位置受沖切承載力設計值,不滿足《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10)的相關要求;實際工況下地下一層頂板部分板柱節點沖切作用效應設計值大于相應位置受沖切承載力設計值,不滿足《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10)的相關要求”,該地庫局部坍塌可能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目前可確認的是地下一層頂板部分板柱節點處沖切承載力不滿足設計規范要求,是該起質量問題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均不同程度的存在管理漏洞,是導致該起質量問題發生的間接原因。
1.建設單位違反規定要求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疏于工程管理。
一是建設單位北京鎏金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委托北京雙圓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對獨立車庫進行設計優化,依據北京雙圓工程咨詢監理公司“車庫頂板建議采用無梁樓蓋體系(設計單位原先設計的為梁板體系)和獨立車庫的鋼筋用量進行限額設計(由150-175kg/m2減為105-115kg/m2)”的車庫優化設計意見,在2015年6月29日發給首都工程建筑設計公司的工作聯系單中明確提出“如有未按時提交圖紙及所提意見未回復或未修改及修改不完全等情況,我司保留對貴司的索賠權利”,設計單位迫于其壓力修改設計。在此環節,建設單位存在降低建設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的規定。
二是建設單位北京鎏金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存在施工現場管理機構不健全,未按要求設立工程質量管理部門負責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第五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工程質量管理部門負責工程質量管理工作,也可聘請工程項目管理單位提供專業化質量管理服務”的規定。
三是建設單位北京鎏金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存在未組織設計交底的行為,違反了《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2011)第3.1.3條“施工前,應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設計文件進行交底和會審”的規定。
四是建設單位北京鎏金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存在對本項目設計單位質量管理存在漏洞,未能有效履行對工程質量的“首要責任”的行為。
2.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違規聘用設計人員。
一是設計單位北京首都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的規定。
二是4名設計人員同時受聘于兩個設計單位,設計單位北京首都工程建筑設計有限公司存在對設計人員質量管理和責任落實不到位的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十條的規定。
3.施工單位備案的項目負責人到崗履職不到位、施工現場管理不到位。
一是施工單位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備案的項目負責人楊凱明平均每個月在該項目施工現場帶班生產的時間約占本月施工時間的40%,未遵守《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第十一條“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的規定;作為注冊建造師,違反了《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的行為”的規定。
二是施工單位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A-E地下車庫頂板回填土安全技術交底部分被交底人員簽字非本人所簽,由他人代簽的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的規定。
4.監理單位現場監理不到位。
對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楊凱明存在未遵守《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的行為,監理單位北京雙圓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在2016年3月13日的工作聯系單、2016年6月14日的監理例會、2016年7月5日的監理例會中均要求施工單位改正,落實項目經理到崗事宜,但施工單位拒不改正,對此情況監理單位北京雙圓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未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此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發現施工單位項目管理機構及其崗位人員不符合配備標準、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未在施工現場履行職責或者分包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可以要求暫停施工”的規定。
三、對責任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決定
(一)對建設單位的處理
1.市規劃國土委對建設單位北京鎏金置業有限責任公司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行為,處以3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從2018年3月21日起,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限制建設單位北京鎏金置業有限責任公司3年內在本市承擔新的保障房建設項目。
3.石景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對建設單位北京鎏金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存在的對設計單位管理存在漏洞,未能有效履行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行為,責成建設單位承擔因 A-E地塊地下車庫坍塌造成的拆除、重建等工程費用以及因 A-E地塊地下車庫重建造成的安置房延期交付等產生的相關費用,不得納入項目成本。同時,建設單位如未能按照約定的項目工期、標準等要求完成項目建設,將參照《關于印發進一步規范企業投資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利潤管理的通知》和《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政府關于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項目利潤率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4.石景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對建設單位北京鎏金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存在的施工現場管理機構不健全,未按要求設立工程質量管理部門和未組織設計交底的行為,進行了約談告誡,要求其進一步提升質量責任意識,認真落實建設單位法定責任,設立工程質量管理部門,嚴格按照規范要求落實設計交底工作,強化建設工程各階段質量管理,督促工程參建單位和人員落實質量責任。
(二)對設計單位的處理
1.市規劃國土委對設計單位北京首都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行為,處以30萬元罰款和停業整頓六個月的行政處罰,限制3年內在本市承擔保障房建設項目設計任務。
2.市規劃國土委對設計單位北京首都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存在的違規聘用人員的行為,沒收方案設計人竟昕違法所得0.9萬元,并對其處以1.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沒收建筑設計人馮玉春違法所得0.7萬元,并對其處以1.4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沒收建筑設計人付鳳紅違法所得0.8萬元,并對其處以1.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沒收結構設計人金勇芳違法所得0.8萬元,并對其處以1.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市規劃國土委對該公司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該項目的結構專業負責人李迎旭和該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汪成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和二年以內不得擔任項目負責人的行政處罰。
(三)對施工單位的處理
1.石景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對施工單位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備案的項目負責人楊凱明不到崗履行職責的行為,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在本市企業資質和人員資格動態監管系統中,給予記1分的處理。
2.石景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對施工單位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的 A-E地下車庫頂板回填土安全技術交底部分被交底人員簽字非本人所簽,存在他人代簽的行為,責令其 5天內完成整改,在本市企業資質和人員資格動態監管系統中,給予項目負責人楊凱明記1分,項目專職安全員馬彬記1分的處理。
3.石景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對施工單位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本次坍塌質量問題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通報,加大對其實施項目的監督執法力度。
(四)對監理單位的處理
1.石景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對監理單位北京雙圓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發現施工單位拒不改正項目負責人未在施工現場履行職責,未要求暫停施工的行為,處以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王琳處單位罰款數額5%,即0.1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石景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對監理單位北京雙圓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在本次坍塌質量問題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通報,要求工程監理企業吸取教訓,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監理合同等,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切實保障工程質量安全。